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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

主体间性与规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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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新趋势,主体间性的哲学意义日益凸显,尤其在法兰克福学派中,主体间性与规范正当性密切相关。在哈贝马斯看来,主体间性是规范生效的前提,主体间的商谈及其共识是规范正当性的判定标准,而弗斯特认为,主体间的辩护是规范正当性的基础。在思想要点上,哈贝马斯的商谈强调规范正当性有赖于相关者的普遍同意,而弗斯特的辩护则提出规范正当性应建基于主体之间没有相互、一致地拒绝;在思想发展脉络上,弗斯特辩护理论承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将哈贝马斯具形而上学意蕴的理想语境转换为社会领域的现实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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