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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明清委署府县佐贰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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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宁芳在《明清委署府县佐贰官制度》一文中指出,明代抚按与清代督抚都有委署官员的权力,通过委署让府县佐贰官办理各种事务,地方治理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在正官负责制形成以后,若是府县正官出缺,在朝廷新任命的人还没有到任之前,由督抚按派委佐贰官署理其职则成为常态。正官负责制导致佐贰官沦为闲曹、冗员,能够获得署理的位置,就能够获得正官应得的利益,百计钻营则在所难免。负有监察之责的督抚按官以委署佐贰官为耳目,以伺察的方式进行侦缉,进而出现“窝访”之害。督抚按官委署佐贰官缺少制度的约束,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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