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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职能重合型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基于我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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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法律主体利用其公共性职能和市场性职能相互混同的便利状态而实施的垄断行为可以称为职能重合型行政垄断,它包括企业类、社会组织类和行政机关类三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行政领域的体制改革有助于消除企业类和行政机关类的职能重合垄断,而从2019年6月全面推开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则有利于消除社会组织类的职能重合垄断。但是,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困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体制的落后等问题依然影响我国职能重合型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未来应当对《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行政垄断规制条款进行系统改进,明文规定职能重合型行政垄断,并应调整第16条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使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更符合中国本土行业协会的现实情况。还应修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消针对行业协会的双重管理体制和区域垄断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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