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从历史面向看,社会保障权衍生于我国的制度现代化进程,其权利生成路径受到权利制度供给论和权利本位论理念的双重影响;从现实面向看,以法治新时代为背景,在权利的制度供给论和权利本位论持续性的影响下,社会保障权正面临着理念、结构和实现姿态的三重转型;从方法面向看,由于社会保障法属于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范畴,与传统的民法解释思维和行政法解释思维相比,社会保障法的解释思维面临着公权和私权的角逐、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均衡、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等多重考量。社会保障权的有效实现,必须倡导契合社会保障法自身特征的法律解释规则,尤其是人权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的介入,唯有如此才能将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话语真正转化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制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