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繁荣,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林地租佃制度。不同于清代传统社会以“永佃权”为核心的租佃形式,清水江流域群众根据当地林业经济特征,探索出了与其社会经济相适应的“栽手权”,同样良好地保护了主佃双方的各项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了林主与佃户间以“资本—劳务”出资合作经营山场的“合伙”机制,共同创造价值并分享收益。当地租佃关系中的“栽手”与“合伙”机制,不仅体现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的创造力与活力,亦与现代产权制度中意思自治、协同互惠、共创价值、共享收益的理念暗合。挖掘并阐释这些蕴含在古代民间实践中的先进理念,能够为推动当代中国法律话语体系建设提供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