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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论跟帖评论参与者的侵权责任 ——兼论《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与《民法典》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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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未明确跟帖评论参与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规则,致使跟帖评论活动乱象频发。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跟帖评论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厘清跟帖评论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作为安保义务人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与作为直接侵权人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之间分别存在基于服务协议和网络活动而产生的交往关系。以此为前提,类型化跟帖评论侵权的现实样态并以主观关联的共同性与客观关联的共同性作为不同主体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在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与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共同侵权的情形中,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与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在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共同侵权的情形中,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以过错与原因力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涉及前述三者的共同侵权情形中,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先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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