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机关在个案裁判中通过将传统揭开公司面纱原理予以扩张解释的方式,已初步建立了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该制度目前尚存在上位法依据缺失、无辜股东权益保障措施缺位、适用主体过于狭窄和适用情形不明确诸方面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对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建立无辜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和具体考量因素,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优势,达到抑弊扬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