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背景下检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监督者的刑事归责模式,不难发现其中存在“规范性不足”这一明显短板,从而导致其处罚范围的扩大化。监督过失犯的归责根据是刑法通过创设监督者的行动预期状态,并进一步维护规范效力,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据此,对监督过失犯的认定应兼顾安全与自由,在关注“风险结果”的基础上对行为本身违法性展开更加审慎的规范性考量。当归责引入规范视角后,一方面,行为归责判断应明确行政违法的处罚依据、厘清刑事违法的处罚范围以及审查“企业领导”的信赖事由;另一方面,结果归责评价应确证因果流程的完整性与连贯性,并考察义务违反与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验证行为规范的实效性,以此控制刑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