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持有是对数据事实管控利用关系的描述。机读电子数据与信息在管控利用和法律调整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信息的公共产品特性无法推及至数据,而数据的自主管控则具有事实排他性。基于利用方式的不同,数据利用实际上可以兼具竞争与非竞争的双重特性,其中数据访问、复制与分析使用属于非竞争性利用,而数据管理和维护数据完整性则属于竞争性利用。区分数据客体的不同利用方式进行法律分配,可成为数据权益配置的新思路,进而可构造出以自主管控为基础的数据持有者权。该权利将数据的竞争性利用方式分配给持有者排他享有,并以持有者的数据管理权和数据防御权为基本内核,而数据的各种非竞争性利用方式则可被共享。此外,数据持有者权的效力范围应限于持有者对数据的事实管控,而不涵盖数据收集行为,不及于他人合法获取的数据副本,也不及于数据分析所获得的信息和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