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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企业集团重整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革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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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企业集团破产问题的起点与入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专属管辖或指定管辖,跨区域集中管辖是基于异地破产风险协同出清的考量,对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多个破产案件采取的统一管辖模式。《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与第38条以《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管辖规则”为基础,构建两种企业集团重整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的规范模式,即实质合并与协调审理。但跨区域集中管辖在实践层面存在着确定性不足、司法成本过高、程序适用比例失调等问题与局限。应采用体系化的革新路径,从提升跨区域集中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优化实质合并中“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标准与降低协调审理程序集中管辖的司法实践成本等方面入手,对实践问题予以优化完善,在达成维护公平清偿的同时,更有效地处理企业集团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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