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工智能“类主体性问题”的反思,大体呈现出技术乐观主义和技术悲观主义的两条理论进路。客观而言,人工智能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具体展现,是推动主体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立足于人的主体性地位,从原初的概念层面辨明人工智能的“类主体性”,是推动人工智能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在马克思的哲学视野下,人的主体性核心表现为人的存在方式——实践和人的存在特征——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发展到现在,人工智能虽然具有了一定深度学习和知识生产能力,但客观上尚不具备马克思哲学语境下的主体性特征:从人工智能的存在方式来看,人工智能仍是单一物理维度的智能机器;从人工智能的存在特征来看,其片面地表现为非生物性与非社会性。当下,我们无需对人工智能的“类主体性”趋势过度担忧,重要的是对这一全新的技术形式进行规范发展,使其真正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和长远福祉。为此,在观念层面,应基于主体立场建构人工智能规范发展的科学价值观念;在实践层面,应基于社会制度建构人工智能规范发展的技术秩序。